内部规章制度-山东海洋文旅公司工程类合同管理办法
来源:党群工作部 发布时间:2021-04-10 15: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工程类合同的签订及执行,完善审批流程,加强工程项目发承包阶段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重大事项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基础上对于工程类合同管理进行细化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海洋文旅公司及其子公司建设项目工程类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 工程类合同指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新建、续建、改建项目的施工、设计、采购、勘察、监理、咨询、代理等合同。
第二章 合同签订
第四条 工程项目的实施应严格遵循公司年度投资建设计划,原则上投资建设计划中未列明的项目不得实施,确因公司发展需要实施的,应追加投资计划后方可签订合同并实施。
第五条 投资计划追加由提出追加单位初步与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沟通确认并提报至公司投资计划管理部门,由公司投资计划管理部门报公司党委会或总办会研究确定。
第六条 合同的签订必须进行招标或通过其他竞争性比选方式确定(单一来源采购除外),属于法定必须招标范围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 拟签合同价格达到规定金额的,应于招标、比选前将本单位审核通过的招标文件(比选方案)向公司党委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汇报,主要汇报拟发包项目情况、评标办法(比选方式)、招标控制价(预算)、付款方式及拟签订合同内容等,研究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八条 招标、比选完成后,应将开标情况向公司党委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汇报。主要汇报中标单位、中标金额、评标过程等内容,研究通过后方可签订合同。
第九条 合同金额大于(含)5万元小于200万元的招标文件(比选方案)、开标情况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汇报;合同金额大于(含)200万元的,招标文件(比选方案)、开标情况向公司党委会汇报。
第三章 合同条款
第十条 合同相关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合同必须使用对应专业建设主管部门编制的规范范本。
第十二条 合同中关于材料价格调整条款约定原则上应按照《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日建发〔2018〕101号)执行,已签订合同中关于材料价格风险未约定或约定不具体的,参照该规定执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可调价的材料范围、调价触发条件及调价方式。原则上以信息价同期内的价格涨跌幅度作为调价依据,不宜对已标价材料因调价再次进行市场询价。
第十三条 合同中应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第十四条 EPC项目及类似无施工图预算的项目关于计价方式的设定应遵循以下顺序。具备编制模拟清单条件的,优先采用清单招标明确综合单价;不具备编制模拟清单条件的,必须明确计价标准(定额、价目表、人工费、措施费等),同时预测可能使用的材料编制《材料价格定价表》;确无法编制材料价格定价表的项目必须遵循《山东海洋文旅公司认质认价管理办法》明确材料价格(专业分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确价的方式及流程。
第十五条 采用下浮率招标的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参与让利下浮的部分,甲方批价的材料、成活价及经甲方审核控制价通过招标进行专业分包的部分不宜参与让利下浮。
第十六条 包含在总承包单位范围内拟计划由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甲供材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并明确总承包服务费的取费标准及总承包服务范围。
第十七条 应在合同中明确合同相对方应认同海洋文旅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施工合同中严格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约定农民工工资保障条款。
第十九条 应在合同中鼓励施工单位积极参与工程奖项评选,对于有奖项评选要求项目的应在合同中进行具体约定。
第四章 合同执行
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后,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于合同履行中,因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经相关审批后方可实施。
1. 变更增加金额小于5万元的,由子公司(部门)自行审批;
2. 变更增加金额大于(含)5万元小于200万元的,应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3. 变更增加金额大于(含)200万元的,应报公司党委会审批。

